当事人: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450********9912W
住所(住址):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马路镇民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到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及管辖的3家村校开展餐饮具安全抽检,共抽取了8批次餐具进行检验,其中2份样品中所检验项目中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3日,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校长莫**配合调查,为依法就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对校长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本案当事人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莫**)于2019年12月10日份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事小学教育教学。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和防城港市检测检验中心到位于马路镇民盛路**号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及管辖的3家村校开展餐饮具安全抽检,共抽取了8批次餐具进行检验,其中2份样品中所检验项目中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莫**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5.《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案件性质: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按要求作出整改,员工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中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因此,责令对东兴市马路镇中心小学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