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修订,即日执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该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该许可。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工作实际,申请该许可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业主资格合法;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者地震小区划成果等国家有关强制规范。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对于市本级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2008)中的丙类和丁类建筑(即不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由我局直接进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确认,确认后出示《审批意见书》;
二、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其工程范围见附件《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必须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业主需联系中国地震局政务服务窗口,由中国地震局委托的有关机构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联系方式:010-88015400;联系人:王龙)。在获得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再到我局窗口申请该许可,我局确认该决定书后,出示《审批意见书》。
六、申请材料:
(一)一般建设工程(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1.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
(3)施工图纸(原件1份)
(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5)程放线建设工凭证(复印件1份)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并盖章);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
(11)《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申请表(一般工程)》(原件2份,到服务窗口领取纸质版填写)。
2.由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图纸(原件1份);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放线凭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附上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由拆迁户提供)
(6)《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申请表(一般工程)》(原件2份,到服务窗口领取纸质版填写)。
(二)重要建设工程(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其范围见附录)
1.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出具并盖章);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申请表(安评工程)》(原件2份,到服务窗口领取纸质版填写)。
2.由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附上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申请表(安评工程)》(原件2份,到服务窗口领取纸质版填写)。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间20天;承诺时间3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一般建设工程(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不收费。
(二)重要建设工程(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不收费。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不设上限。
九、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咨询、投诉电话以及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770)7686275、7695029
政务服务窗口投诉电话:(0770)7662607
地址:东兴市金冠路1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地震局窗口;邮政编码:538100
附件: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